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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审核
2004-07-01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部门职责

审核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

三、办事依据

沪民优发[1997]56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发放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21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职革命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四、受理对象

户口为静安区并在优抚科登记存档的烈士家属

五、办事程序

烈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户口簿、与烈士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证明到优抚科审核后,根据有无工作,向街道(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单位(有工作的烈属)开具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街道/单位收到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有关文件后,即可按照规定每月发放定期抚慰金。

六、受理地点与时间

地址:北京西路1446号二楼

电话:62472188×3201

时间:周一—周五全天(周二上午除外)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2472841(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