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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2004-07-01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部门职责

审批烈士一次性抚恤金

三、办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第9条

四、受理对象

    户口为静安区的持《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家属。

五、办事程序

持证烈属带好由烈士生前单位填写的一次性抚恤抚金项目审核表(牺牲军人如有立功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及《革命烈士证明书》、本人图章、身份证、户口簿(如为代领,需提供委托人图章、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及代领人图章及身份证)到优抚科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六、受理地点和时间

地址:北京西路1446号二楼

电话:62472188×3201

时间:周一—周五全天(周二上午除外)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2472841(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