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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发放
2004-07-01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部门职责

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

三、办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0条、第38条,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0条,沪民优发[1999]16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受理对象

按规定符合条件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五、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生活及收入情况),由街道提出审批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

六、受理地点与时间

地址:北京西路1446号二楼

电话:62472188×3201

时间:周一—周五全天(周二上午除外)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2472841(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