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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设置申请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检。
三、办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四、设置主体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五、设置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设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章程。合作协议书。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设置资金证明。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申请表》。
七、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见图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床位数在50-150张以下(含150张)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老龄办初审,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床位数150张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受理时间及地点
西康路370弄50号207室
联系电话:32180106-820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二)养老机构执业申请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检。
三、办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四、登记主体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并已具备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
五、登记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执业申请书。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或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服务工作标准。内部管理制度。流动资金证明。《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申请表》。
六、登记程序
办理程序见图
七、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50-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老龄办初审,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床位以上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登记人《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登记人《整改告知书》或《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西康路370弄50号207室
联系电话:32180106-820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登记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三)养老机构变更申请须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度验审。
三、办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四、申请主体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执业需要进行名称、地址、性质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合并的养老机构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上海市养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正本)、(副本)》。其他因变更而变更的执业材料。
六、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见图 七、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50—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老龄办初审,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以上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凡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请人《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驳回。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西康路370弄50号207室
联系电话:32180106-820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四)养老机构注销申请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度验审。
三、办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四、申请主体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执业需要申请解散的养老机构。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注销申请书。《上海市养老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申请表》。《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老人分散安排报告。注销财产审计报告。
六、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见图 七、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50-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老龄办初审,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凡符合注销条件的养老机构,收回申请人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
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驳回。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西康路370弄50号207室.
联系电话:32180106-820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五)养老机构合并申请须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部门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申请,依法进行养老机构设置、执业、变更、注销审批。核发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已执业的养老机构进行年度验审。
三、办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四、申请主体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执业需要合并、进行名称、地址、性质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合并,需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由合并后的养老机构妥善安置原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出变更申请。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上海市养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正本)、(副本)》。其他因变更而变更的执业材料。
六、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见图
七、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50—150张床位以下(含150张)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老龄办初审,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以上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凡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请人《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副照)》。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驳回。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西康路370弄50号207室
联系电话:32180106-820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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