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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静安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成立登记条件
(一)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二)章程的内容合法完备;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
(一)成立大会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五)《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七)《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八)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九)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成立登记程序
(一)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3、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二)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帐户、组织机构代码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
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三)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有独立的固定的住所;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住所产权证或租借协议书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二)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 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四)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相同或相似;
(二)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业务范围;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审核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l: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五)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活动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验资报告;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活动资金;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八)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l: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七)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单位;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八)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注销登记条件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
(一)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二)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三)清算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注销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不予注销登记的,将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九)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
(一)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联系电话:62537669;
(二)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l:30-5:00。夏季2:00-5:00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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