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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08-07-31
 

(一)静安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成立登记条件

(一)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二)章程的内容合法完备;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

(一)成立大会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五)《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七)《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八)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九)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成立登记程序

(一)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3、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二)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帐户、组织机构代码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

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三)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有独立的固定的住所;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住所产权证或租借协议书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二)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 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四)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相同或相似;

    (二)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二)章程;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业务范围;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审核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l: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五)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活动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验资报告;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活动资金;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八)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l: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七)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变更登记条件

(一)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单位;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

 

(八)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告知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部门职责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受理居住本区的中国公民要求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依法批准筹备和核准登记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注销登记条件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

    (一)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二)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三)清算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五)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注销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二)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四)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办事结果: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不予注销登记的,将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公告费(代办)按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  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52610028


 

(九)社会团体检查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

()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l:30-5:00。夏季200-500

三、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