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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迁入、迁出登记
2008-07-31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六、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一)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  62537669

(二)受理时间:

每周一、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52610028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名称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名称后的章程;

(五)章程核准表。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 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52610028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五)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

(六)章程核准表。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  周四下午 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电话:52610028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52610028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住所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电话:52610028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  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电话:52610028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五)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计报告。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受理地点及时间

(一)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二)联系电话:62537669

(三)受理时间:每周一、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52610028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变更登记表;

(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六、变更登记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电话:52610028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管理范围和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的登记申请,依法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注销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注销登记表;

(四)清算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注销登记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受理地点: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

联系电话:62537669
    受理时间:周一、  周四下午1:30----5:0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监督电话:52610028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查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