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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城镇贫困市民医疗救助审批
2004-04-04
 

    一、受理部门

    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二、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无)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含大、重病患者、年滿60周岁的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患者。

    三、医疗救助的条件

    1、必须是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家庭可支付部分以及各项报销、补助和帮困后,其个人支付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

    由本人或户主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用药明细单;医疗报销证明、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药费减负证明、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给予补助的证明、各类保险机构赔付和社会团体帮困等证明,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办理依据:

    沪民救发[2001]9号、沪民救发[20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