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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证补领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管辖范围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离)婚证书的,可向原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受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六、当事人应提供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图章;
3、补领结婚证还需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5×3.7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补领离婚证需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三和花园小区内社区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62672863
每周一至五下午1:30—4:30 周六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每年6月16日至9月15日为下午2:00—4:30 周六 下午2:00-4:00)
八、婚姻档案查阅
1、2001年以前,在静安区档案局查阅(老成都北路7弄20号,电话:63581318)
2、2001年1月1日起,在静安区婚姻登记处查阅。(延平路123弄15号,电话:62719228)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249号,补领结婚登记证书费9元/对;补领离婚登记证书费10元/对。
十、投诉监督
婚姻登记证补领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或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
静安区民政局
2007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