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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养登记
2004-04-04
 

(一)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被收养人必须是本地区被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不育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6、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

8、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寻亲公告;

9、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如因不育而收养弃婴后又怀孕生育的,还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l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    联系电话:62719228

每周四 上午9:0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县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也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二)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关系,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不育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6、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   联系电话:62719228

每周四 上午9:0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也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三)继父或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祛》。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送养人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

6、收养人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送养人一方系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生父或生母;

8、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受14周岁的限制。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5、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披收养的意愿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   联系电话:62719228

每周四 上午9:0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也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四)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5、独生子女作被为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6、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监护责任证明。

(三)被送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    联系电话:62719228

每周四 上午9:0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也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五)收养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静安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不育证明。区县级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6、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区县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7、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5、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l、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l、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收养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延平路123弄15号      联系电话:62719228

    每周四 上午9:00—11:30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52610028;也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