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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
2008-08-14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出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2、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3、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三)办事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视该材料完整与否,作出受理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五)办理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1、办事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2、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2:00—4:30

3、地址:胶州路358弄1号203室

4、联系方式:电话:52289500   传真:52287463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

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1995年11月30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