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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本区范围内申请拆除500平方米以下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民防工程应向市民防办申请单办理。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面建设项目批文一份(复印件)
3、标有拆除工程位置的总平面图(或地形图)一份(复印件)
4、拆除单位与民防工程权属人之间的拆除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提交的复印件请于每页上加盖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三)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向工程科提交相关资料;工程科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中止办
理直到符合受理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民防工程拆除意见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照原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3500元/平
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
之二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3)、拆除砖和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
之一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1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2、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1、办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2、受理时间:周二上午: 8:30--11:30 周四上午: 8:30--11:30
3、受理地址:常德路370号131室
4、联系方式:62475701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
(八)常见问题解答:
1、拆除补建或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1)、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按照原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3500元/平
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
之二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3)、拆除砖和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按照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和补建面积不少于原面积的三分
之一的标准补建;经认定无法补建的,按1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民防办缴纳拆除补偿费。 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