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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05-09-01
 

   (一)办事条件:

          本区范围内申请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

          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

           原件以供查验;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三)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向工程科提交相关资料;工程科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中止办

理直到符合受理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并反馈给建设单

位。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1、办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工程科

2、受理时间:周二上午:8:30--11:30             周四上午:8:30--11:30

3、受理地址:常德路370号131室

4、联系方式:62475701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八)常见问题解答:

1、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在市民防办还是区民防办

         答:由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到市民防办办理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区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

         手续,到区民防办办理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