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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审批
2008-07-25
 

一、办事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人员。
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1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三、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者在收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b、场地装修;
c、人员到位;
d、建立各项制度。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据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及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持《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1)区旅游局初审意见时限――自收到申请报告5天内,作出接收决定。
2)区旅游局检查、验收、批准设立时限――自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3)申办单交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时限――申办单位经区旅游局验收批准同时交付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铜牌时限――自收到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旅游局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5:30
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408室

电话:62278998    传真:62278958

联系科室:管理科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并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年12月27日第16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
3)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