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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申请
2008-08-05
 

1、办事项目名称:受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申请

2、            办事所需手续:

①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②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劳动组织使用外地劳动力,参照上海市政府(2004)34号令《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③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由劳动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其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扶持劳动组织,但不得作为投资参与劳动组织的分配。

④具备与经济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

⑤所申请的经营项目应符合沪劳保就发(2003)34号及静劳保(2004)46号文件的规定。

3、            办事程序(见流程图)

4、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5: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

A、曹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周一周五  9:0016:30

地址:万航渡路676弄46号二楼

联系方式:62112892*820

B、江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业指导窗口

时间:周一周五  9:0016:30

地址:武定路882号二楼

联系方式:62556546

C、南西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周一周五  9:0016:30

地址:延安中路955弄67号

联系方式:62897061

D、静安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周一周五  9:0016:30

地址:万航渡路92号大厅

联系方式:62556214

E、石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时间:周一周五  9:0016:30

地址:武定路139号

联系方式:62562589

6、相关政策法规

一、沪劳保就发(2003)34号,沪劳保就发(2005)8号,上海市政府(2004)34号令,静劳保(200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