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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求职登记的手续
2008-08-05
 
 

◆办事项目
个人办理求职登记
◆办理依据
《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199423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
◆办理机构
前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分所的“求职登记窗口”办理。
◆办理条件
具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
1.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劳动手册》、身份证;
2.
在职职工凭工作证、身份证;
3.
尚未领取《劳动手册》的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及身份证;
4.
上述人员初次进行求职登记时,还需提供一寸证件照片1张,以及相关的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求职登记表》。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6:30办理。
◆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求职者未能登记成功的原因。
审核通过:求职者可申请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http://www.12333sh.gov.cn)的办事密码,凭此密码可在上海公共招聘网(http://jobs.12333sh.gov.cn)中查询和应聘全市招聘岗位,并可获得职业指导等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