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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2008-08-05
 

1、办事项目名称: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2、办事所需手续:

申请条件: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并在户口所属地段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华山医院、静安区中心医院)就医(急诊除外)的失业人员。

注: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劳动手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原始单据,住院单据需附带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单

3、办事流程:

失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部门参照本市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

审核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注:同时参加多种保险的人员,失业保险按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70%补助,但补助金额与其他保险的赔付金额相加,不能超过所发生医疗费的总额。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办理时限:

6、办事机构、时间

办事机构:静安区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时间:周一—周五    8:30—11:30,13:30—17:00

7、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