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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公证查阅档案
2008-08-05
 

1、办事项目名称:

政审、公证查阅人员档案

2、办事所需手续:

政审单位或者公证机关查阅档案时,应提供被查阅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加盖公章的政审单位或者公证机关的介绍信,以及出示办事人员的工作证或有效证件。

3、办事程序:

来访人员首先应确认被查阅人员的档案在我处保管;提供被查阅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加盖公章的政审单位或者公证机关的介绍信,以及出示办事人员的工作证或有效证件,做好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档案。

经同意后查阅档案

 
 

 

 

 

 


4、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6:30)

 地址:武宁南路241号一楼档案室

 联系方式:62312260

7、相关政策法规:

?  劳力字[1992]33号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劳力发(92)93号上海市劳动局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  《上海组织工作》1991年第8期

8、注意事项:

?    查阅档案应由单位派可靠人员查阅。

?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单位办事人员应根据档案内容如实反映情况。

?    查阅的是单位托管的员工档案时,应提供托管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同意,方可阅档。

?  个人公证应由公证机关外派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