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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各类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审批与管理;管理以技能为主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一、办事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并核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办事所需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培训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培训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校长)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培训机构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教学文件)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印章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经费来源)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应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培训规模)设置的培训项目在两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指满负荷运作可同时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职业(工种)审批表》(可于12333网下载);
2、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9、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10、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费
(二)依据:《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技发[2006]23号文)
五、办事时限
3个月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陈逸敏
每周一、三、四、五
上海市武宁南路241号305室
电话(FAX):62312183
七、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
八、常见问题解答: (1)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事部门如何确定? 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 (2)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如何办理? 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申报,各区、县劳动局在对申报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高级或高级以上及部分新专业(工种)经各区、县劳动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由各区、县劳动局下发批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