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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沪籍职工子女转移进沪的初审
2008-08-05
 

一、  办事项目名称:外省市沪籍职工子女转移进沪

二、  办事所需条件和手续:

办事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省市沪籍职工的,每户允许一名25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商调来沪。其本人在外省市工作并与当地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在沪已落实接收单位。

办事手续:

(1)本人向户口迁入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2份);

(2) 父、母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全家在外地的户籍证明、父母结婚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子女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履历,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鉴证盖章(迁入外地时履历表、近期履历表各一份);

(4)外省市婚姻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证明;

(5)本人在外地缴纳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6)本人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出的联系函及登记表;

(7)在沪投靠人户口簿、房卡(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内所有成员同意入户公证书,本人在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

(8)上海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提供单位上月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9)其他所需材料。

三、办事程序:见流程图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综合科。

时间:每周一、三,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地址:武宁南路241号406室

联系方式:62312160、62312161

七、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允许在外省市的原上海籍职工子女来沪投靠亲属的试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