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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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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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审核 办事所需手续: 1、单位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告知单》;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现家庭户口复印件; 4、申请人支疆时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户口迁入上海证明; 6、申请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单; 7、申请人辞职、退职、离职、除名、商调等有关原始证件; 8、公安或劳动部门审批回沪证明; 9、其他所需材料。 办事程序:(见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无 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综合科。 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地址:武宁南路241号406室 联系方式:62312160、62312161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41号)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我是从新疆回上海定居的,1998年户口报进上海,要是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话,以前的工龄由谁认定? 答:根据沪劳保社发(2003)41号文件规定,按照市委确定的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人员“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时,对他们在疆的连续工龄,由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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