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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
2008-07-07
 

办事条件:

1、学生在外省市同居的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半年以上,有工作单位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及教育管理的。

2、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有派出单位证明),学生年岁较小,在户籍地就读有困难,并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及教育管理的。

3、父母双方因工作需要,长期在沪工作,并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学生在户籍地就读有困难的。

4、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的。

5、学生为本区蓝印户口、父母及学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驻藏部队随军干部子女在沪借读、港、澳、台学生来沪就读、外籍中小学生在沪借读、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在沪借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程序:

1、申请。学生监护人需要凭父或母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学生学历证明”、“原学校出具的借读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本区实际居住地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学生体质健康卡)、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须有出生地派出所的出生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表,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并填写《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表》。

2、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家长送上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给予安排学校、发给学生报到通知。

3、报到。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通知及临时户口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市有关部门规定,学校对外省市借读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

小学500元、初中800元。外籍学生另按有关规定收费。

办事时限:一般不超过开学前四天,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开学后一周。

办事机构:

时间:暑、寒假期间  每周一、四上午8:30----11:30

地点:静安区南阳路215号 静安区教育局底楼接待室

联系电话:62790802*134

联系人:邱中宁

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