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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静安区中小学生转学
2008-07-04
 

办事条件:

1、学生因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是指全家户籍同时迁移,不是学生一人户口迁移。

2、户口在本区,目前在外区就读的学生,如要回本区就读,应在升预备班前向原校提出,并填写《回户口所在地就读表》,否则在初中阶段一般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就读。

3、户口从外省市迁入本区,已在本市借读的学生,不属于受理范围。

4、民办学校学生转学,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公办学校学生转学规定办理。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5、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与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6、在联系接收学校未落实之前,原校不能出具转学证明,由此造成学生辍学、失学的,应由原校承担责任。

7、在处理转学问题时,如发生因转学涂改学生成绩,变留级为升级或升级为留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学生编入其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

9、分配就读学校原则是根据学校的学额,按户口所在地相对就近,统一安排。

 

办事程序:

1、申请。先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由原就读学校发给“转学联系单”;学生家长凭“转学联系单”、“学生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同意转学的印章;家长带上加盖印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校换“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学生体质健康卡);到迁入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填写《转学、借读申请登记表》,并附以上学生材料。

2、安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家长或监护人送上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安排学校、发给学生报到通知。

3、报到。学生带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通知及户口簿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开学前四天,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开学后一周。

办事机构:

时间:暑、寒假期间  每周一、四上午8:30----11:30

地点:静安区南阳路215号 静安区教育局底楼接待室

联系电话:62790802*134

联系人:邱中宁

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