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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
2008-10-02
 

    一、办事对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事条件

    具备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对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

    1、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2)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2、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2)具备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3)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以外。

    3、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1)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3)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三、办事所需手续、材料

    1、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上海市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申请表》也可在上海粮食网(www.shgrain.gov.cn)上的“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

    2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也应当依法到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3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6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新设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7、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并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8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的证明材料;

    9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的书面材料。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五、办理期限: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静安区粮食局

地址:武定路969号605室

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电话:52133017

七、有关人员培训地点:

粮食检验和粮食保管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或省(市)级粮食质检机构颁发的证书。本市培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1粮食检验培训:上海市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外马路1469号六楼

    电话:63773219

    2粮食保管培训:上海市良友进修学院

    地址:赤峰路43

    电话:6502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