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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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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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凡在本区立项工程、非原市属行政事业局改制的、其他企业(集体公司)立项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还需携带: (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办事程序: 经办人受理 -- 主任审查 --- 经办人回复相对人 (1)经办人受理内容:按工程报建办理的要求,接受建设单位申请,核实工程报建申办资料;按有关规定,输入项目信息内容;制作、发放项目IC卡。 (2)主任审查内容: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内容,按工程报建工作要求进行审查,核对项目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处理特殊情况。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5∶00 地址:昌平路1007号504室 联系方式:62309004 联系人:徐军、祁列依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常见问题解答: 请查询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www.jyz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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