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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2005-09-28
 
1、办事条件:
排放主要水污染物的单位
2、办事程序:
(1)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填报《上海市企事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草表)
(2)审核机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核发。
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5、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办公地址:茂名北路148号612室
联系电话:62189381
接待时间:每五年3月1日~31日 上午8:30~11:30
6、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