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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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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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条件: 排放主要水污染物的单位 2、办事程序: (1)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填报《上海市企事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草表) (2)审核机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核发。 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5、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办公地址:茂名北路148号612室 联系电话:62189381 接待时间:每五年3月1日~31日 上午8:30~11:30 6、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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