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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2005-09-19
 

1、办事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排改为纳管,且纳管后不影响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格式文本);
(2)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
(3)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务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实施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前30日向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提交申请材料; 
(2)区环保局审查;
(3)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4、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5、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办公地址:茂名北路148号612室
联系电话:62189381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周二上午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 4:30
7、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