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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由直排改为纳管,且纳管后不影响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书(格式文本); (2)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 (3)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水务部门同意纳管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在实施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前30日向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提交申请材料; (2)区环保局审查; (3)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4、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5、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办公地址:茂名北路148号612室 联系电话:62189381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周二上午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 4:30 7、相关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