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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2、办事条件
本区区属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1、设立登记主体;
2、变动登记主体;
3、撤消登记主体;
4、产权年检主体。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 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立占有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好并盖章);
2、区编委下达的机构人员编制批准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财务报表;
4、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5、单位固定资产清单;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消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好并盖章);
2、主管部门的批复;
3、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三)撤消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消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好并盖章);
2、主管部门的批复;
3、终止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计报告;
5、资产处置请示及批复;
6、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产权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填好并盖章);
2、《国有资产产权证(行政事业单位)》副本;
3、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
4、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4、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准设立或变动、撤消文件,向国资管理部门申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立占有登记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撤消登记表》;
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登记表,一式三联;
3)资产占用单位和资产监管单位(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盖章,报送区国资委。
5、办理时限
国资委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
6、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管理科 地址:昌平路363号5楼 电话:62673059*507 62676005
7、相关的政策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17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