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办事名称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二、办事条件:
本区区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1、占有产权登记主体;
2、变动产权登记主体;
3、注销产权登记主体;
4、产权登记年检主体。
三、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外资委批准设立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件度财务报告;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办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产权登记,提交的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名称变动的需同时提交正本。
2、申办其它需办变动产权登记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资委评审中心确认的评估报告;
(6)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三)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市国资委评审中心确认的评估报告;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务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四)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应提交文件、资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4、产权登记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办事程序
1、企业按实际情况向所属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2、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要求向区国资办领取产权登记表;
3、申办企业领表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并接受所属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指导;
4、申办企业将填报的登记表连同应附的有关文件资料送所属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审核后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报送区国资委;
5、、办理时效,区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
6、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科
电话:62673059*507 62676005
7、相关的政策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