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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2004-04-12
 

1、办事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办事指南

2、办事条件

本区区属行政事业投资经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对外出租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新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向国资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

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4、行政事业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5、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可行性论证报告、章程;

7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补办申报手续的单位,增补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验资报告;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4、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真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盖公章;

2)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批复,并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报送区国资委。

5、办理时限

区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的报送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办理手续。

6、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科 
地址:昌平路363号5楼
电话:62673059*507  62676005

7、相关的政策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1995]17号);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89号);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行[199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