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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名称 审核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办事指南 2、办事条件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改制方案; 2)出资方或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文; 3)财务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确认的批文; 6)置换底价核准的批文; 7)产权受让方延期付款的合法担保文件; 8)企业章程; 9)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及安置职工的方案; 10)同意安置职工方案的批文。 4、办事程序 (一)企业清产核资,初拟改制方向 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企业资产实际状况,核实资产,并初拟改制方向。 (二)拟定改制方案,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职工大会) 1、建立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和实施企业改革。 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人员基本原则上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代表、工会代表等方面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听取职工意见,拟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改制方案,并负责方案通过后的实施。 2、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企业的改制方案。 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规定,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召开职工大会,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审核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送资产代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四)界定、评估资产 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国有(集体)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向区国资委提出评估立项申请。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报区国资委验证确认。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 2、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3、资产代表的意见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在开展资产评估时,应首先进行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进行产权界定查证,查证报告经产权主体审核认定后,报区国资委确认。 (五)依据有关政策,合理抵扣改制成本 改制企业可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0]24号)有关条款和市、区政府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相应的改制成本,确定企业改制的置换底价,并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 (六)签订入股有关文件 募集股本达到规定规模后,召开出资人会议,签订出资入股有关文件(入股申请、入股名册、股权证明等)。 (七)验资、建立组织机构 出具验资证明后,召开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八)上报区国资委审批,并提供有关文件; (九)设立、登记 改制企业凭区国资委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工商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供的文件参照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执行)。 (十)劳动合同履行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告(三)》(沪劳保关发[2000]46号)的规定执行。 5、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重组科
电话:62673059*511 62675039 6、相关的政策法规 静府发(2001)26号《关于统一规范我区企业改制程序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款; 沪府发(1997)30号《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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