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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
2004-04-12
 

1、办事名称
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办事指南
2、办事条件
区属国有企业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请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不实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
5)形成不实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6)授权经营公司的申报意见及申请报告;
7)预计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情况说明;
8)企业申请时的月度会计报表;
9)在审计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办事程序
1)申报。本区国有企业向企业所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或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核销申请,授权经营公司在对下属企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意见,并附上申请资料,报区国资委。
2)审计。区国资委受理后,填写“上海市静安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转移单”统一转至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或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由区审计局出具不实资产审计意见书。
3)审批。区国资委根据区审计局的审计意见书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核销。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企业根据批文按规定依此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包括公益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并按照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填写上海市静安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汇总表及不实资产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一并报区国资委,并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5、办理时效
区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的2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实资产核销办理手续。
6、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管理科
地址:昌平路363号5楼
电话:62673059*507 62676005
7、相关的政策法规
沪国资产 [2001]162号上海市国资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静国资委发[2001]10号关于印发区国资办《关于本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