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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2004-04-12
 
1、办事名称

企业对外担保办事指南

2、办事条件

本区区属国有、集体(独资、控股)企业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被担保企业向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所需贷款的用途、贷款金额、还款计划、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级、与担保方的利益关系以及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

2)担保企业董事会或班子集体决策的意见;

3)担保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对外担保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对外担保的对象和理由、与本企业的利益关系、本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等级以及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

4)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上年度末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的复印件;

5)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6)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复印件;

7)向区审计局出具的承诺书。

4、办事程序

1)区属跨系统的企业间互相担保,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办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区国资委副主任审签后,报区国资委主任审批;

2区属系统内跨企业间的互相担保,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委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后报区国资委主任审批;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和区国资委初审,经分管区长会签、区国资委主任审签后,报区长审批;

3)集团公司、控股投资公司以及有子公司的其他企业内母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并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复印件报区国资委备案。

5、办理时效

区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6、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科  电话:62673059*507  62676005

7相关的政策法规

沪国资监[2000]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