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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上海市居住区、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二、申办条件 1.区级开发区名称由开发区主管部门申报; 2.区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由主管部门申办; 3.建设单位新建的居住区名称; 4.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桥梁名称,由主管部门申办; 5.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产权人申办; 6.符合《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要求的更名;
三、所需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如联建或共有产权需联建单位或产权人共同盖章。汉语拼音由地名管理部 门填写)(原件一式二份); 2.立项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含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总平面设计图(盖有设计章原件二份); 5.地形图(1/500或2000,盖有测绘院章原件三份,并在图上标明用地范围); 6.模型或效果图的照片或实景照片(二份); 7.其它有关材料。
四、办事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事地址:昌平路678号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539170,52135577-1111
五、办理时限及监督渠道 法定工作日30天内审批完毕,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监督电话:62539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