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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007-04-18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七章第六十条


二、申办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登记。


三、所需材料
    1、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门面装修等小项目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单》。
    2、测绘资料
    3、竣工资料(总平面布局、技术指标、建筑立面、造型等)


四、办事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事地址:昌平路678号
    办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2539170,52135577-1111

 

五、办理时限及监督渠道
    受理申请后,法定工作日10天内审批完毕。
    监督电话:6253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