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一、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并委托相关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 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薄原件)
4、 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
5、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7、 家庭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 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 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
10、 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 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 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 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 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申请之日的下月起4个月时,一次性向街道(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自申请当月后连续4个月家庭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