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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条件:
1.除要办理招标、拍卖地块之外,经市政府批准协议用地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之前,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必须取得我局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预申请表》
2·规划选址意见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4·申请地块范围示意图和方案布置图
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审查认定书(地质灾害不易、低易发区内一般项目除外)
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灾害不易、低易发区内一般项目除外)
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8计划部门项目批准文件附项目建议书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土地利用科初审----土地利用科科长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土地利用科出具批准文件或证照。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15天
六、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昌平路403号底楼大厅
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00(夏令时另行通知)
七、相关的政策法规:
A、2001.7.2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B、1998.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C、199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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