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搜索
契税“一般纳税”
2008-07-13
 
1、办事名称:契税“一般纳税”
2、办事条件: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凡在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即买进方或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具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办理契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资料均为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购买商品房提交资料为:(不需复印)
(1)、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交资料为:(不需复印)
(1)、购买合同
(2)、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初始登记(包括自建房屋)提交资料为: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作股投资提交资料为:
(1)、有关批准文件
(2)、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3)、营业执照
(4)、资产评估文书
(5)、原房地产权证
(五)赠与提供资料为:
(1)、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
(2)、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
(4)、房地产评估文书
(六) 单位户名变更提供资料为:
(1)、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
(2)、原房地产权证
(3)、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七) 继承提供资料为:
(1)、继承公证文书
(2)、原房地产权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八) 房地产分析提供资料为:
(1)、原房地产权证
(2)、有关部门出具的分析裁定书或分析公证书
(3)、接受分析产权人的身份证明
(九) 一年内卖出售后公房并买进住房抵扣契税提供资料为:
(1)、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及收据或公有住房出售发票
(2)、卖出售后公房合同及发票
(3)、买进住房合同及发票
(4)、身份证明
(5)、有放弃权益的应提供“家庭协议”
(十) 享受市政动迁货币化安置重新购房抵扣契税提供资料为:
(1)、市政动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及特种存单或划款证明
(2)、购房合同及发票
(3)、动迁安置人员及购房人的身份证明
(4)、有放弃抵扣的应提供"家庭协议"
(5)、购房在前、动迁在后必须提供动迁许可征复印件
4、办事程序:
(1)、申报。纳税义务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后,到契税征收窗口申报。
(2)、受理和开具《契税缴款书》。契税征收窗口接受纳税人的纳税、减免税申报,退还提交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征收机关填发《契税缴款书》,纳税人将税款缴入指定银行;单位:征收机关填发《契税缴款书》,由纳税人至开户行转帐缴付。
(3)、发放《契税完税贴花》。
纳税人凭银行收讫的《契税缴款书》第一、二联至契税征收窗口领取“契税完税贴花”,将《契税缴款书》第二联和“契税完税贴花”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 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适用税率: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6%调整为3%,自1998年5月26日起,个人按1.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1.5%贴费。1999年8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3%调整为1.5%,个人按0.7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0.75%贴费。 2002年9月1日起,取消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税率地方财政贴费办法,普通商品住房按1.5%征收契税,花园住宅按3%征收契税。
(二) 单位和个人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买经财政登记核定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不含别墅、渡假村)
(三) 1997年10月1日起,单位购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其他用途的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 1999年8月1日以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之日起前后一年内,又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 房地产赠与按3%税率缴纳契税。
(六) 因市政动迁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而重新购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住房拆迁补偿款(奖励费等除外)的差额缴纳契税。
6、办理时限:
(1)个人纳税申报,由征收窗口当日办毕。
(2)单位代理集中纳税申报, 20件以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办毕;20件以上的,办事时限=申报件数÷20件/天。
(3)单位纳税申报(包括旧区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等),一般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办毕;需经局领导审批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毕。
7、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220室
时间:周一-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其中: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不办公。
地址:昌平路403号 电话:62552126
联系人:肖纪雄
8、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48号)
《契税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