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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税”
2008-07-13
 
1、办事名称:契税“减免税”
2、办事条件: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凡在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即买进方或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具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 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适用税率: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6%调整为3%,自1998年5月26日起,个人按1.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1.5%贴费。1999年8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3%调整为1.5%,个人按0.7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0.75%贴费。 2002年9月1日起,取消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税率地方财政贴费办法,普通商品住房按1.5%征收契税,花园住宅按3%征收契税。
(二) 单位和个人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买经财政登记核定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不含别墅、渡假村)
(三) 1997年10月1日起,单位购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其他用途的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 1999年8月1日以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之日起前后一年内,又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 房地产赠与按3%税率缴纳契税。
(六) 因市政动迁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而重新购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住房拆迁补偿款(奖励费等除外)的差额缴纳契税。
4、办事程序:
(1)、申报。纳税义务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经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后,到契税征收窗口申报。
(2)、受理和开具《契税缴款书》。契税征收窗口接受纳税人的纳税、减免税申报,退还提交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减免税申报:征收机关根据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手续,填发《契税免税证》,交付纳税人《契税免税证》第二、三联和“契税免税贴花”。
(3)、发放《契税完税贴花》。
减免税:纳税人在收取《契税免税证》第二、三联的同时,领取“契税免税贴花” ,将《契税缴款书》第三联和“契税完税贴花”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5、办理时限:
(1)城镇房改、卖出售后公房买进商品住房、空置商品房、市政动迁重新获得房屋土地权属、成套改造等五类减免税,由征收窗口直接审核,当日办毕。
(2)接轨、继承、分析、换证、更名、夫妻转移、国有资产存量盘活、行政机关承受办公房、单位新建或扩建等减免税或不征契税。
个人纳税申报,由征收窗口直接审核,当日办毕;
单位纳税申报,由征收窗口受理,根据审批权限,由科室审批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毕;由局领导审批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毕。
6、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220室
时间:周一-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其中: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不办公。
地址:昌平路403号 电话:62559256
联系人:肖纪雄
7、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48号)
《契税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