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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退税”
2008-07-13
 
1、办事名称:契税“退税”
2、办事条件:

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凡在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即买进方或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具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办理申请退税需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均为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一年内卖出售后公房并购进住房的应提供:
(1)、上海市公有住房合同及收据或公有住房出售发票
(2)、 买进、卖出住房合同及发票
(3)、 购进住房已缴纳契税的完税证
(4)、 身份证
(二)属于市政动迁货币化安置重新购房的应提供:
(1)、动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2)、购房合同及发票
(3)、购房已缴纳契税的完税证
(4)、购房在前、动迁在后必须提供动迁许可征复印件
(5)、身份证
(6)、有放弃抵扣的应提供"家庭协议"
(三)多缴、误缴契税的应提供:
(1)、购房合同及发票
(2)、原缴纳契税的完税证
(3)、身份证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供:
(1)、购房合同及发票
(2)、原缴纳契税的完税证
(3)、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办事程序:
(1)、申请。契税纳税人按照契税征收规定,可向征收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和审核。征收机关接受退税申请人的《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留存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发放给退税申请人《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第一联、“退税须知”和“收件流转单”第一联。
(3)、办理。征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后,通知退税申请人领取退税税款,填发《契税退税证》,交付退税受领人《契税退税证》第二联,并退还相关资料原件。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 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适用税率: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6%调整为3%,自1998年5月26日起,个人按1.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1.5%贴费。1999年8月1日起,契税税率从3%调整为1.5%,个人按0.75%缴纳契税,地方财政给予0.75%贴费。 2002年9月1日起,取消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契税税率地方财政贴费办法,普通商品住房按1.5%征收契税,花园住宅按3%征收契税。
(二) 单位和个人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买经财政登记核定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不含别墅、渡假村)
(三) 1997年10月1日起,单位购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其他用途的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 1999年8月1日以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之日起前后一年内,又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 房地产赠与按3%税率缴纳契税。
(六) 因市政动迁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而重新购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住房拆迁补偿款(奖励费等除外)的差额缴纳契税。
6、办理时限:
退税申请由征收窗口受理,按照审批权限,经局领导审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毕。
7、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220室
时间:周一-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其中: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不办公。
地址:昌平路403号 电话:62559256
联系人:肖纪雄
8、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48号)
《契税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