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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证范围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三十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2、申请条件
(1)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2)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3)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5)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办证时间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于每年八月份上旬内受理申请办证手续,逾时不再办理。
4、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中送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审核。
各财政管理部门(包括中心)审核后汇总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二份,由中心核发统一的荣誉证书空白内页,各财政管理部门编号填写。
各财政管理部门正确填写后,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及证书内页交中心集中在照片骑缝处加盖上海市财政局钢印后验发。
5、所需提供材料
会计荣誉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寸照片一张、相关职称复印件等。
6、有关法规
文件三: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