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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
2008-07-21
 

1、办事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残疾人。在职期间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在本次失业前交纳失业保险累计已满一年的。有就业愿望和要求、接受职业指导、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实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
2、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被用工单位退工的的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三周后(人事档案必须转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一寸免冠报名照一张,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
3、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4、办理时限:
   申领登记必须由本人在约定的日期携带劳动手册、残疾证、退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区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审核后确定领取期限和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3个月办理一次。
5、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
   静安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余姚路527弄14号409室,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电话62300791。
6、相关的政策法规:
    《静安区扶助残疾人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