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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依亲定居:
1、提交申请人填写的《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报户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证明免冠照片3张;
3、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定居国为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5、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6、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人员的亲属(为本人父母、配哦、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证明复印件(派出所开具证明或公证证明等,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7、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该定居地没有户口的,可以免交);
8、提交拟定居地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私房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9、提交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当场签字的同意入户的的证明(如人在境外的,应提供由我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并提交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两份;
10、提交申请人现存婚姻状况的证明;
未婚的成年人需提供国外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60周岁以上男性和55周岁以上女性,单独回沪依亲定居的,须提交配偶方的书面同意意见,一式两份;
配偶是国内居民的,提交结婚证明及配偶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配偶是华侨的,须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如单独申请回沪定居的,须按回沪工作定居申请;
配偶是外国籍或港澳台同胞的,且申请人系60周岁以下男性或55周岁以下女性的,须按回沪工作定居申请;
已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离异五年以上的另需提供国外使领馆认证的近期未再婚证明;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11、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华侨回国工作定居:
1、提交申请人填写的《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报户口申请表》,一式一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证明免冠照片3张;
3、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一式一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定居国为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5、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6、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人员的亲属(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证明复印件(派出所开具证明或公证证明等,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7、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该定居地没有户口的,可以免交);
8、提交拟定居地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私房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9、提交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当场签字的同意入户的的证明(如人在境外的,应提供由我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并提交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一份;
10、提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及核准表的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11、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