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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沪定居
2008-07-08
 
 

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华侨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回沪定居:

1、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夫妻团聚,具有本市户籍的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2、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回国定居的,本市有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市有亲属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赡养等生活问题,生活有保障的;

4、60周岁以上男性和55周岁以上女性,经配偶同意,单独申请回国来沪定居的,本市有父母、子女,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5、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本市有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抚养、监护等生活问题的;

6、未婚或离异者,本市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7、已放弃国外居留权或居留签证失效无法返回定居国,能提供外国移民局或我国使领馆证明,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8、已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要求回沪恢复户口工作定居的。

▲第1-7项,属华侨回国依亲定居;

▲第8项,属华侨回国工作定居。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华侨回国依亲定居:

1、提交申请人填写的《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报户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证明免冠照片3张;

3、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定居国为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5、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6、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人员的亲属(为本人父母、配哦、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证明复印件(派出所开具证明或公证证明等,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7、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该定居地没有户口的,可以免交);

8、提交拟定居地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私房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9、提交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当场签字的同意入户的的证明(如人在境外的,应提供由我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并提交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两份;

10、提交申请人现存婚姻状况的证明;

未婚的成年人需提供国外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60周岁以上男性和55周岁以上女性,单独回沪依亲定居的,须提交配偶方的书面同意意见,一式两份;

配偶是国内居民的,提交结婚证明及配偶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配偶是华侨的,须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如单独申请回沪定居的,须按回沪工作定居申请;

配偶是外国籍或港澳台同胞的,且申请人系60周岁以下男性或55周岁以下女性的,须按回沪工作定居申请;

已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离异五年以上的另需提供国外使领馆认证的近期未再婚证明;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交验正本核对;

11、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华侨回国工作定居:

1、提交申请人填写的《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报户口申请表》,一式一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证明免冠照片3张;

3、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一式一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及翻译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并交验正本核对(定居国为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5、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并交验正本核对;

6、提交申请人与拟定居地人员的亲属(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证明复印件(派出所开具证明或公证证明等,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7、提交拟定居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该定居地没有户口的,可以免交);

8、提交拟定居地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私房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9、提交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当场签字的同意入户的的证明(如人在境外的,应提供由我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并提交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的,可以免交),一式一份;

10、提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及核准表的复印件,一式一份,交验正本核对;

11、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办事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移送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有关部门,再由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市侨办审核。

办事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华侨回国定居证》10元/证

办事表格

到出入境办接待窗口领取

相关单位一览表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吴淞路258号  63099595

2、市卫生检疫局  哈密路1701号62686171

3、上海市翻译家协会  延安西路200号  62473142

4、上外翻译总公司  赤峰路573号65362032

5、上海因私服务中心  延安西路129号  62485626

6、上海因私服务中心浦东分部  民生路1500号  28951480

7、上海市公证处  凤阳路660号  800620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