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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
2008-08-13
 

一、复议申请要求: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复议申请书(无书写能力可口头申请,并为其作申请询问笔录)写明申请事由、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3)有具体行政行为的,需提交决定书或相关凭证。

二、复议受理审查期限:收到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五日内将受理与否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期限:一般的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治安处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四、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押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办事机构:

   静安公安分局法制办,

   地址:胶州路415号,

   电话:62588800转38325分机,

   工作日:8:30-17:30。

六、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