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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项目的更改条件
2008-07-15
 

一、 办事机构

各公安派出所

二、变更条件

1、 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

2、 更改年龄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人,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3、 更改民族,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4、 更改籍贯,籍贯应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

5、 更改性别,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

6、 更改户主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户主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调查。

7、 更改其他项目,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有关证明等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三、审核方式

第1--6项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第1—6项,一个半月办理,第7项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

五、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