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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簿
2008-07-16
 

一、办事机构

  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 遗失《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之日起30日后仍未找到的;

2、 凭户主或本人申请,到户口簿登记机关或拟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未报入的证明;

  3、户主或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

三、审核方式

  《补办迁移证、户口簿》实行窗口民警受理,派出所审核。

四、办理时限

  办理资料齐全后,半个月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簿 10元,沪价费(96)198号;

 

补办准迁证

一、审核方式

在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书面申请给原签发部门审核批准,按原证明内容予以补开。

二、审核单位

治安支队户政科

三、办理时限

办理资料齐全后,一个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