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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分户、并户
2008-07-16
 

 一、办事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家庭户成员具备分居条件且无家庭矛盾的:经户主书面同意,由该户内的成年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分户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且无家庭矛盾的:由双方户主提出申请,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户。

三、申请材料

1. 户主或要求分户的人员凭户内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员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原户户主书面同意书及其他有关凭证(房屋产权证明或财产分割证明等)

2. 户主或户内人员凭户内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员共同签名要求并户的书面申请及双方户主的书面同意书

四、审核方式

派出所受理审核

五、审核期限

材料齐全15天办结

六、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