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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6-12-20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由其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国防科工委(原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有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

(三)申办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明;

3.安全管理规程;

4.专业人员名单。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单位报送材料后,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9、34条

(七)备注

根据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八)打印表格

《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书空白表格》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