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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订门弄(楼)号牌
2008-08-30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静安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静安寺派出所    万航渡路55弄5号    62888078    静安寺街道              

南京西路派出所  延安中路931号      62476100    南京西路街道           

石门二路派出所  大田路355号       62870079    石门二路街道         

曹家渡派出所    万航渡路684号      62522075    曹家渡街道 

江宁路派出所  新闸路1332号      62580510  江宁路街道               

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8:30至晚上8: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的证明以及申请书(单位申请须有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须有产权所有者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派出所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指派专人按建房规划平面图纸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具体编订意见,填写《编订门弄(楼)号牌申请表》,逐级上报审批。

(3)公安派出所收到分、县局和市局的审批决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签发《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单,并送交申请单位和个人,同时收取门弄(楼)号牌制作工本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权限、时限

公安派出所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会同公安派出所实地勘察后,提出具体编订意见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批。治安总队在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踏勘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第5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2004)第71号文规定:

全反光膜门牌250x180x1MM,每块20元;

全反光膜弄牌600x200x1.2MM,每块40元;

全反光膜楼牌800x500x1.2MM,每块120元;

1号式铜门牌300x220x1MM,每块140元;

2号式铜门牌500x200x1MM,每块160元;

3号式铜门牌530x350x1.2MM,每块180元。

(五)办理依据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沪府(1998)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99]79号。

(六)打印表格                             

 《编订门弄(楼)号牌申请表》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