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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2008-08-30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103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少量除外);硫酸;盐酸。

(三)申办材料

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 购买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携带以上材料,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中心),经调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当场核发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备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办证预约办法之规定提前预约

(八)打印表格

《 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申请表》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