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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2008-08-01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103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少量除外);硫酸;盐酸

(三)申办材料

1.? 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销售单位提供由市安监局出具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登记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位为外省市企业提供由当地安监局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请报告(盖申请单位公章):必须写明购买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供货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用途。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携带以上材料,交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中心),经调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当场核发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七)备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办证预约办法之规定提前预约

(八)打印表格

《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